日前,国家新闻出版下发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通知》指出,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适量引进内容健康、制作精良、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通知》明确,国家新闻出版制定用于信息网络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颁发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后,在本网站。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管理》(令第42号)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权。
《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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