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期间,被害人父母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凌晨四时许,李永红开“拐的”在向塘火车站搭载了下错车的女大学生王某,见其年轻漂亮,萌生歹念,遂借故将车子开至向塘西洛村赣抚平原总干渠附近偏僻处,欲对王某实施强奸。
遭到奋力反抗后,李永红将王某推下赣抚平原总干渠,并强行拖其游过河至其溺水。在王某奄奄一息时,李永红又强行将王某拖至河中游回南岸。为掩盖罪行,便将其用水草盖住藏匿于河岸边草丛中。
随后,李永红窃取了王某携带的行李及手机、平板电脑等财物,并藏匿于向塘村的出租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