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深府办〔2014〕9号
各区人民,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同意,现废止我厅2007年2月14日印发的《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深圳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21号)。
深圳市人民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深卫计规〔20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印发〈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56号)和广东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05〕150号)要求,降低毒品对吸毒人员的危害及遏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流行蔓延,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市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7日
深圳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
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帮助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回归社会。
为了降低毒品对吸毒人员的危害及遏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流行蔓延,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印发〈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56号)和广东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05〕1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阿片类物质,减少艾滋病相关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二、原则与策略
(一)卫生、、药品监督、禁毒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不营利。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社区管理资源。
三、组织管理
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以下简称维持治疗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国家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国家工作组)和省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的领导下,成立市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区成立区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组织实施维持治疗工作。
市(区)工作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毒部门及相关卫生技术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市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四、职责分工
(一)市工作组负责全市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对维持治疗机构的初审;负责审核区工作组提出的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使用计划,并省工作组;定期检查维持治疗机构的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解决。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维持治疗机构申报组织工作,审核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品使用资格,组织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维持治疗工作、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
市门负责参与维持治疗机构选址的调查论证;负责审核曾经接受过强制隔离或社区社区康复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维持治疗的条件,监督治疗工作,维持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负责对维持治疗机构提供安全保障,监督治疗药物运输安全,防止治疗药品的丢失。
市禁毒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选择和确定治疗机构。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区工作组负责本辖区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维持治疗机构选择和申报,负责初审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的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使用计划并市工作组。
各区负责辖区社区治疗机构的选址筹建和管理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维持治疗工作人员执业注册情况,监督管理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
区门负责审核曾经接受过强制隔离或社区社区康复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维持治疗的条件,监督治疗工作,维持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负责对维持治疗机构提供安全保障,监督治疗药物运输安全。对维持治疗期间仍阿片类物质或其他毒品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区禁毒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选择和确定治疗机构。
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维持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监管。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受治者进行治疗、咨询和随访;负责定期向市、区工作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区工作组提交美沙酮口服液的年度需求计划,填报治疗信息数据。
五、实施
(一)维持治疗机构的确定与开诊。
1.资格。
维持治疗机构必须营利性医疗机构。
2.申请材料。
(l)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单位所在地周围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申请单位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申请单位从事医疗、护理工作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6)有关规章制度。
3.确定。
申请单位需向区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的申请材料送交区卫生行政部门,经辖区卫生、禁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禁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验收合格后,对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附件2)要求的,由市工作组书面报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和批准确定。
4.开诊。
经国家工作组复审合格的维持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工作准备就绪后向区和市工作组提出开诊申请,市工作组向省工作组提交申请,并由省工作组按照《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附件3)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国家工作组秘书处。国家工作组秘书处将协调安排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开诊。
(二)接受维持治疗者(以下简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多次治疗仍不能戒断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
(3)系维持治疗机构所在辖区居民或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具有居住证或有固定住所的外地户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适用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件4);
(2)经过治疗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或社区社区康复证明、自愿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3.核准。
曾经接受强制隔离或社区社区康复的申请者由当地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隔离或社区社区康复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附件5),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附件6)。
(三)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
选用美沙酮口服液(规格:1mg/ml,5000ml/瓶)作为维持治疗药物。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年度供应计划由维持治疗机构向区工作组提出,区工作组初审,并经市工作组复核、省工作组审核后,报国家工作组审批。省工作组统一组织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维持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取美沙酮。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本维持治疗机构的治疗和药物发放工作。市、区工作组负责抽查本市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的发放记录。
(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心理、防病咨询、尿检及管理维持治疗药物,并向市、区工作组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治者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一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维持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维持治疗方案见附件7)。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受治者尿检须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结果。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应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由当地机关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当地机关备案;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行维持治疗的,报省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为被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维持治疗的。
(五)开展综合服务。
市、区工作组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维持治疗工作为平台,利用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为其提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就业技能、落实“四免一关怀”和“五扩大六加强”政策等综合服务。
六、监督与评估
市工作组负责对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销其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发现维持治疗药物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维持治疗工作的效果进行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市工作组按国家和省有关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维持治疗机构进行外部评估。区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内部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数据库、报表及总结报告等市工作组。
评估将采用问卷调查、血清学检测和定期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由国家工作组另行制定。
七、经费
除中央专项补助的维持治疗工作经费外,由市财政部门按每个新成立维持治疗机构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启动经费。维持治疗机构日常运作(含业务用房、宣传、培训、督导和人员等)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补助。
每位受治者每日交付的治疗费为人民币10元。维持治疗机构所开展的其他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执行。维持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持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储存和发放以及受治者的行为矫治、心理和防病咨询等服务。
八、附则
本方案由市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略)
2.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略)
3.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略)
4.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略)
5.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略)
6.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略)
7.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