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开出28条医改新药方
◆ 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本报11月7日讯(记者 王彬)济南市办公厅近日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下发意见,提出了28条措施。意见明确,鼓励各县(市)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和相关管理职能、经办资源,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此外,我市还提出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到位等举措。
城镇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
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稳定在97%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全覆盖。
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鼓励各县(市)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和相关管理职能、经办资源,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探索建立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制度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改进医保支付方式。继续推行并完善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完善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办法,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完善医疗救助机制。研究制定我市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扩大医疗救助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将医疗救助逐步由低保家庭向其他低收入家庭拓展。着力提高救助时效,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机制。
鼓励基层医院引入第三方考核
积极创造条件,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对其他非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实施范围。
创新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入第三方考核,加大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与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聘用惩、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结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充分发挥基层中医药服务功能。到2013年底,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5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启动第二批试点县工作
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试点。总结章丘市、平阴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试点和平阴县中医医院结构试点经验,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县工作。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县级综合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意见;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到位。
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市)区县级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和常用药品,由省级集中采购;其药品(中草药、中药饮片除外)均按购进价格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推进预约挂号、节假日门诊、优质护理等措施,在县级(含)以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
医疗服务市场进一步
鼓励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医疗服务市场,按减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力争2013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增加2-3个百分点。
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在农村原则上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5%以上,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分别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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